解讀互聯網貸款通知:助貸模式還要調整,這些銀行受影響最大
互聯網貸款業務頭上的“緊箍咒”再一次被勒緊。
來源:消金界(cfwnews)

2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如需獲取《通知》全文,請關注“消金界”,后臺回復“貸款通知”)。 互聯網貸款業務頭上的“緊箍咒”再一次被勒緊。 如果說2020年7月,當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時候,從“有法可依”、更加規范化的角度出發,行業對互聯網貸款的發展還存有樂觀的話,那么隨著《通知》的頒布,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難與痛”,將會更加切實的增加幾分。 畢竟《辦法》對互聯網貸款的關鍵環節還是留下了一定“騰挪”的空間,但監管在了解了銀行執行效果之后,發現和預期仍有差距,便用《通知》將之前的“空間”當做“漏洞”一一補上了。 毫無疑問,《通知》是《辦法》的細化、具體化、明確化,通過這個補丁,我們最先看到的,當然是監管防止風險向銀行傳染的意圖與決心。 對互聯網貸款領域將會有哪些具體的影響呢?我們來逐條分析。 根據《通知》:一、落實風險控制要求。商業銀行應強化風險控制主體責任,獨立開展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并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關鍵環節外包。 一句話,核心風控環節,銀行要獨立開展,不得外包。 這似乎是一句“老生常談”了,但銀保監會放在《通知》第一條又重新強調一遍。實際上嚴格落實的話,將對銀行、消費金融公司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助貸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站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角度,根據監管的要求,涉及到合作機構的,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都要獨立開展。而且,互聯網貸款風險管理制度,應當涵蓋營銷、調查、授信、簽約、放款、支付、跟蹤、收回等貸款業務全流程。銀行還要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準,并且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不能全權委托給合作機構。 但是站在互聯網平臺的角度,目前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兜底助貸,一種是分潤助貸,即便面臨短期的盈利壓力,現在許多平臺還是在全力增加分潤助貸的占比。 在分潤模式下,互聯網平臺不再提供擔保服務,也不再承擔本息的信用風險,而是扮演一個“純運營”的角色,在成功匹配貸款之后收取服務費。 以樂信為例,截至2021年1月,分潤助貸模式占樂信新增貸款的50%以上,樂信的目標是讓分潤模式成為最主要的業務模式。 但根據監管的要求,從一開始的營銷到最后的止付,互聯網貸款的全流程,都要銀行來做。互聯網平臺與金融機構合作的邏輯發生了變化:互聯網平臺想只做運營,但現在監管要求這塊業務銀行也要參與。 監管不允許銀行退變為單純的資金提供方,那么今后互聯網平臺再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將扮演哪種角色呢?能做哪些又該怎么做? 未來助貸模式還要做調整,這又回到了To B的技術輸出上了。 根據《通知》: 二、加強出資比例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嚴格落實出資比例區間管理要求,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強化合作機構集中度管理。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 四、實施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將《通知》的二、三、四條放在一起解讀,是因為這三條涉及的機構、針對的問題以及產生的影響大體是一致的。 這三條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降杠桿”,分別給合作雙方降杠桿。 在《辦法》中,監管已經提到,在互聯網貸款業務上,銀行要避免對單一的合作機構機構過于依賴,要加強集中度風險管理,但并沒有做定量的指標限制。 而《通知》則明確補充了量化指標:出資比例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標方面,商業銀行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限額指標,即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 共同出資方,自然指的是有放貸資質的公司,也就是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其中,像微眾銀行、網商銀行、新網銀行等民營銀行,是互聯網貸款的主流玩家。微眾銀行依靠騰訊,網商銀行依靠螞蟻集團、新網銀行依靠小米,都有豐富的流量和數據,熱衷于與其他銀行合作,開展聯合貸。 現在根據《通知》,商業銀行如果與微眾銀行、網商銀行、新網銀行進行聯合貸,微眾銀行、網商銀行、新網銀行的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提高出資比例,直接影響銀行資本充足水平、杠桿率、流動性水平等核心監管指標。 《通知》實施以后,商業銀行開展聯合貸業務的時候,既要看自己的資本充足率、杠桿率,也要看合作方的資本充足率、杠桿率,聯合貸合作雙方的放貸的規模都在下降,降杠桿效果立竿見影。 根據《通知》:五、嚴控跨地域經營。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服務于當地客戶,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銀保監會其他規定條件的除外。 顯然,互聯網銀行、直銷銀行并不會受影響。 嚴控跨地域經營影響最大的還是中西部的中小銀行以及上市農商行、城商行。 近年來,中西部銀行,與互聯網平臺、互聯網銀行合作,通過互聯網貸款業務突破了地域限制,成為一大贏利點。 以重慶農商行為例,作為一家西部地區的農商行,重慶農商行的個人消費貸,已超越南京銀行、杭州銀行,直追寧波銀行與上海銀行。 如此規模和增速的背后,還是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結果。 據消金界了解,重慶農商行合作的第三方包括百度、阿里、騰訊、京東、網商銀行、微眾銀行、平安普惠、華安財險等,采用聯合貸款的方式,對接資產包括借唄、微粒貸、旺農貸等互聯網貸款產品。 重慶農商行“接入資產、對接資金、輸出產品”的模式,基本可以概括商業銀行向互聯網平臺輸出資金的模式。對于互聯網平臺來說,識別用戶屬地并自動匹配給當地的合作銀行,在技術上并不難實現。而對中西部的銀行來說,只能老老實實深耕本地業務了。 但是在外省設立了分支機構的,在分支機構所在地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則不屬于跨地域經營。 值得注意的,部分上市農商行在異地都設有分支機構,甚至控股、參股其他地方的銀行。對這些農商行來說,發展互聯網貸款的路徑和空間都還存在。 在時間方面,監管給了一定的緩沖期。《辦法》是2020年7月公布的,公布之日起變實施,過渡期是實施之日起兩年。《通知》的第二條、第五條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的延續《辦法》的規定。 最后是信托公司被納入了《辦法》和《通知》的適用范圍,這個很好理解,信托公司早就在發展消費金融,互聯網貸款已經有一定規模,作為同類業務自然會受到同類監管。 總的來說,《通知》頒布之后,互聯網貸款的總體規模將會出現回落,助貸的業務模式還要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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